內地某國營企業曾經與外商草簽了一份供銷合同,合同規定由外商給該企業提供價值300萬元人民幣的生產設備,以提高企業的生產能力,合同為期三年,三年后該企業將無償擁有?些設備的所有權。
合同約定,在三年合同期內,該企業按雙方商定好的價格每年為外商提供某種產品10,000件。合同同時約定,若第一年少交貨1件,該企業將按每件1,000元交付賠償金,第二年少交貨1件,該企業將按每件2,000元交付賠償金,第三年該企業將按每件3,000元交付賠償金。www.gushibaike.com該企業幾個主要領導商議后認為有利可圖,便與外商正式簽訂了合同。300萬元的設備到位后,該企業立即組織生產,由于生產能力不足,雖經全體職工的努力,第一年只生產出了8,000件產品,按合同規定,被罰金額2,000件×1,000元=2,000,000元。
第二年該企業調整好生產組織方式,準備大干一年,挽回經濟損失,但第二年只能生產8,500件,結果被罰金額1,500件×2,000元=3,000,000元。
第三年只交貨7,000件,被罰金額3,000件×3,000元=9,000,000元。辛勞三年,損失竟然達到了14,00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