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為更好管理工業生產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江蘇省政府發布《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加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并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辦法》所稱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工業生產、有機化學品儲運裝卸、建筑施工、洗染、機動車維修、農藥噴灑等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中排放的、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治理、損害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重點防治工業源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強化生活源、農業源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辦法》明確,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和監督檢查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信息。發展改革(能源)、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港口)、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對超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達到國家和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此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并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相關數據和信息,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