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
詳細情況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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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轉發省生態環境廳關于
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
有關事項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
現將《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環〔2019〕2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停止轄區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做好行政審批標準管理系統對應排污許可證核發事項的修改發布,做好排污單位的解釋服務工作,積極引導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按照規定的實施時限申請國家排污許可證。
附件: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23日
附件: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停止核發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5號),對《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9號)予以廢止。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對于已受理的申請,終止辦理,并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加快核發國家排污許可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 第4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7〕29號)等的有關規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各地應加強宣傳引導,組織排污單位及時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 三、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9月20日